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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撤销权为1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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