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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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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上海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在上海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的,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不是本人查询的,才需要额外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当事人要查询婚姻状况的,可以直接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查询的,必须提供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可以查询婚姻状况;因诉讼关系要查询的,可以拿着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然后去查询婚姻关系,其他人要查询的,必须证明存在合理情况,不存在合理情况的,不能查询婚姻状况。

二、婚姻登记的存放时间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0年,超过100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销毁,其中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综上所述,婚姻当事人要查询婚姻状况的,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查询的,必须额外提供委托书。其他人因诉讼关系要查询婚姻状况的,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其他人因其他原因要查询婚姻状况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为当事人查询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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