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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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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在很多时候是指没有父母或被父母抛弃了的孩子。当然社会上也有很多好心人愿意收养这些孤儿,给他们一个家。但是收养孩子必须要经过合法的途径,也就是办理收养孤儿的公证。那么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办理收养公证的法律问题:

1、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收养孤儿毕竟涉及到人身关系,所要收养人要满足一定条件,同时孤儿的情况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收养条件。以上内容由本站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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