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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无子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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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均没有对“无子女”的条件做出解释。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是累积计算的,子女不管判给谁抚养,均算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
收养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三)无子女。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法无子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