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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继承房产再出售新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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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继承房产再出售新规定是怎样的

四川省继承房产再出售新规定是怎样的?

继承房产再出售的最新规定应当让继承人先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再进行出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因继承获得房产,房产的物权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自击沉开始时就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要进行出售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过户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就无法为买家办理过户登记,毕竟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产证的名字还是被继承人,需要先办理过户登记,将房产证的名字更改为继承人,然后再进行出售,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登记。

二、法定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应当包括以下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事人在继承房屋后,向进行出售的,应当先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四川省继承房产再出售新规定应当让继承人先办理过户登记,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将房产证的名字改为继承人后,才可以将房屋进行出售,这样才能为买家办理过户登记,让买家能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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