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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何时需要见证人 遗嘱何时能够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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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何时能够撤销 遗嘱何时需要见证人

遗嘱是依据被继承人意思订立的,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有时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因此需要见证人,但并非所有遗嘱都需要见证人,那遗嘱何时需要见证人?遗嘱是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那遗嘱何时能够撤销?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遗嘱何时能够撤销,遗嘱何时需要见证人

(一)以祝贺时能够撤销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法律上的撤销和撤回是存在严格区别的,撤回系针对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撤销则针对已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作为死因行为,在遗嘱人尚未去世前并未生效,遗嘱人欲否定自己已立之遗嘱,在法律上应使用撤回一词,而非撤销一词。对遗嘱的撤回,不以时间为决定因素,遗嘱人具备法定撤回遗嘱要件的,想什么时候撤回都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等相关规定,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的要件有三:

1、遗嘱人须有撤回或变更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2、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撤回或变更自书遗嘱时,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

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方式有明示、默示之分,前者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回、变更遗嘱;后者指遗嘱人虽未将意思明确表达,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特定行为推定遗嘱人撤回、变更了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撤回或者变更的效力及效力顺位的具体规则如下:

1、遗嘱撤回的,自撤回生效时起,被撤回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撤回后,遗嘱人未设立新遗嘱的,视为未立遗嘱;遗嘱人设立新遗嘱的,以设立的新遗嘱作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变更的,自变更生效时起,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作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设立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则改变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确立的以遗嘱形式作为标准即“在所有的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的效力规则。应该说,继承法第20条第3款确立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如若公证机构不能就遗嘱人新设立的遗嘱及时作出新的公证遗嘱,则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本就无法实现,结果实现的却是不代表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公证遗嘱,有违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立遗嘱何时需要见证人

立遗嘱并不是分时候决定是否要见证人,而是看所立遗嘱是什么形式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站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遗嘱见证人是为了证实遗嘱的真实性以及保证遗嘱的有效执行而出现的,而针对《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继承方式,其实也不是个个都需要有遗嘱见证人在场,这样遗嘱才会生效。而遗嘱在订立之后,也是可以撤销的,但实际撤销的时候最好书面清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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