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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想出示离婚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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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不想出示离婚证可以吗?

再婚不想出示离婚证可以吗?

这样是不行的,再婚必须带上离婚证。跟结婚程序一样,男女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给结婚证。再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

二、哪些情况下不予结婚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结婚的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后再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和初次领证的程序一样,男女双方要本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离婚的一方,要带上离婚证,经过判决离婚的,带上离婚判决书。其不给的话,工作人员可以认定材料不全,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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