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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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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委员会职责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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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职责


1、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对医院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2、鉴定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受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善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3、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4、召开鉴定会时,非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未经委员会邀请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本医疗事件的当事人,或与本医疗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5、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引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一些具体情况,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进行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都有严格的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委员会必须从事实出发,查明事件的真正原因,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孝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