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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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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无监护条件证明

×××(学校):

×××(学生名)身份证号××××××××××××××××××,现年×周岁,因父母均在(城市名)经商(打工),父母单位:×××,家乡无人监护,拟在×××市其父母身边就近入学。望贵校予以接洽。

此致

敬礼

户籍地:村(居委会) 盖章

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 盖章

二、监护人的司法解释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的规定是必须由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单位指定一名人员作为监护人来履行监护人职责,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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