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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登记在城市户口名下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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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登记在城市户口名下可以吗?

农村宅基地能登记在城市户口名下可以吗

(一)农村宅基地的定义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能登记在城市户口名下必须满足以上条件才行,否则是不可以的。

(三)、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2、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看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四)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五)综上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登记在城市户口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它是一种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转移并不能当然的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来转移,而是要受让人首先要拥有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换句话说就是,要有当地农村户口。假如没有符合法律条件的继承人,办理不了用益物权的登记的,那宅基地期限满了之后就是重新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了,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重新分配给成员也就是村民了。

由此可见,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以身份作为基础的权利,没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么宅基地取得权也就不存在。因此,非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受让房屋所有权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