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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三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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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三十四条第二款

金融保险法规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规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管理安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法律法规既是规则也是企业的行为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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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集资诈骗的所有财产都不是通过正当的劳动或者其他途径来的,都是通过欺骗哄骗个人财产得来的。因此其中必定有受害人一部份财产。上文已经详细讲述了集资诈骗的财产第一要先归还受害人剩余的上缴国库不得自行挪用和处理。以上可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