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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竣工资料具体包括: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纸、系统竣工表、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施工图、施工图批复原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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