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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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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为了能够修建出达到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实是需要从建设单位到设计单位,以及国家相关的监测机构层层把关的,特别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当中没有发现一些重大的质量问题,对这些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审查通过,这就是重大的工作失责,发生了问题一定要被追究责任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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