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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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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通常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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