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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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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到了夏天,在高温环境下劳动的职工,如环卫工、快递员等,可以拿到一笔高温费。我国防暑降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当然,各地高温费的发放政策不同,在高温费的发放上面,福建省有明文规定,那么,福建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福建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1、根据福建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二、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高温费?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企业不发高温费怎么办?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津贴的,可通过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福建省相关文件,福建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月200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必须如实发放。当然,如果职工休产假、病假的话,企业可以根据休假天数扣减这笔补贴,按天折算的话,每天是9.2元。对高温费有异议的,职工可以向企业人事部门提出,或者向劳动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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