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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监察法留置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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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国家会依法进行赔偿,当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对我们造成损害。在这方面的监督就是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负责。适用于监察机构的监察法中有留置一词出现。那么,对于国家监察法留置谁负责呢?一起来看看国家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国家监察法留置谁负责?

留置

留置,即放置,布置。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法律名词

债务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公安留置

从公安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留置”出现于《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监察留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权责。

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

从上述得出,对于国家监察法留置谁负责这个问题,还是由有国家赋予权力的监察委员会来负责。留置法也对可以留置的案件进行了说明。例如,在债务留置这方面的规定,它的处理的程序和原则,并如何依法保障留置人的权力与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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