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职场>劳动工伤>劳动关系>公司扣除员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扣除员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知识站 人气:8.79K

公司扣除员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扣除员工代通知金信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以工资额度进行赔偿企业损失。这个时候,公司就需要扣除员工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信函,就起到一个通知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我们通常说的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需要注意的是:

1、并不是只要单位辞退员工,就要给经济补偿。在员工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并不是给了经济补偿就可以辞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没有理由,员工可以要求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2N),【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至于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病超过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必须支付。

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第40条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之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支付之前存在着一个代通知金信函,起到一个通知的作用。

TAG标签:#法律 #员工 #扣除 #信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