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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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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那么在我国,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现在,本站就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具体介绍。

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会员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主要包括仲裁员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绝履行职责等情形。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一是申请回避。但不管是哪种回避方式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还要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相关仲裁员是否回避。更多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内容,请您到本站网站进行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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