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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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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

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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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情形有哪些


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