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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订诉讼时间最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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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未签订诉讼时间最长多久?

劳动合同未签订诉讼时间最长多久?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二、如果过了一年时间,但符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还可以继续诉讼吗?

如果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符合以下终止或中断情形时,我们仍可以申请仲裁,并不丧失胜诉权。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公司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照相关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核算时间是:从用工日期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同时,我们要增加自己的法律常识,生活中随处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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