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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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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劳动合同影响到了第一个劳动合同到履行,比如因为完成其他厂的工作而耽误了第一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工作就属于触犯第三十就条之第四项规定。

而且,法律规定: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相关:

《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试用期时要对工作负责,对公司负责。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就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无故旷工,做出对用人单位有损失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允许没有解除的时候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给工作单位带来不好影响,工作单位提出后还拒不改正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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