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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有哪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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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4)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2、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垮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有哪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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