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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劳动合同法之比较多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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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劳动合同法之比较多了哪些内容?

新老劳动合同法之比较多了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

二、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劳动合同分哪三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列举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别注意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些新要求?

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的注意点;

(1)裁员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用人单位在进行生产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新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现在我国对于试用期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同一个劳动者和同一个用人单位,仅仅只有一次试用期,并且适用期的具体时间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实现来计算的。如果只是和劳动者签订了三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合同,那么这个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在1~3点,那么这个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最长的试用期都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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