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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 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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