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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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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几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