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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产假是158天。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凭生育情况证明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的生育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因此,吉林省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58天。《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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