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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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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必须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如果没有这个义务,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如在建筑行业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建筑项目的发包方,将项目发包给承包人负责建造,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招聘工人进行建造并支付工人工资,此时的用工主体为承包人,而不是发包方,如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以承包人为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体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