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法律知识站 人气:1.9W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