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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发放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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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关部门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这件事情上,就给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比较好的榜样,因为社保局还有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确实对于员工工伤维权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上海市遇到工伤以后肯定职工本人住院期间是比较关心停工留薪的待遇发放问题的,那么,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发放的依据是什么?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发放的依据是什么

一、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发放的依据是什么?

1、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资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加班费,奖金。

除此之外,节假日享受的物品、购物券、电影票等实物或奖金发放,工伤人员同样也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工伤索赔途径有哪些?

1、双方协商。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2、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3、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实,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发放的这个问题是很好理解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就跟员工平时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是一样的,不过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了停工留薪的最长时间一般是不超过12个月的,并且具体的时间要有工伤鉴定机构作出详细的界定才能确认,停工留薪待遇这也是需要员工针对工伤索赔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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