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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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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于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三十天内公司就应该给其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别,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聚聚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公司不给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三种解决方法:

办法一: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机构举报。

办法二:辞职后再仲裁,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这个方法可以获益补偿,也就是22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可以要求社保局责令公司补缴2年的社保,此处参照办法一。要注意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单位不缴纳社保。

办法三:仲裁诉讼至法院。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向员工购买保险的话,首先员工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是社保机构进行举报,其次可以辞职之后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进行补偿。如果前两个办法都失败的话,可以直接仲裁申诉至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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