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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债权转让流程 侵权之债权可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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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权可否转让,侵权债权转让流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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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权转让

你好,关于侵权之债权转让的有关内容,

一、本案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其生效具有一定条件: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止让与的债权如人身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孙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偿权系孙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依法禁止让与。故邮电局与孙某家属所订债权转移协议指向的交易客体非法,故其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二、本案债务代偿行为有效。这涉及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向债权人改造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本案债务代偿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现行法律允许甚至鼓励此种清偿。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本案债务代偿行为构成无因管理。1、债务代偿的起因。①当第三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代为履行时,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扣缴义务人及交通肇事纠纷中机动车车主的垫付责任等。②当第三人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③当第三人履行构成无因管理时,应当按照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