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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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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构成条件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3、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4、诉的特征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因此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属于普通诉讼,适用于共同诉讼的,类似于遗产继承纠纷,企业因为分立、合并等引发的债务纠纷,挂靠纠纷等都属于共同诉讼,比如法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是只有一位,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应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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