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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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