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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扣押物保管费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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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且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执法扣押物保管费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