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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判刑的处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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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配合防疫判刑的处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不配合防疫判刑的处罚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不配合防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刑,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一方面,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故意隐瞒行程、不配合健康查验或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配合隔离管控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加大网络监管,及时查处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借疫情造谣以及生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另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公职人员防疫不力会被怎样问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综上所述,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配合甚至阻碍防疫有效管控措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涉及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十分恶劣的,甚至可以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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