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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的人处罚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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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不配合防疫的人处罚结果是什么?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

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

3、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

5、哄抬物价的行为。

6、制假售假的行为。

7、造谣传谣的行为。

8、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

9、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10、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市民,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将会依法被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不配合防疫管理,并打伤警察或执法人员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在疫情期间编造、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犯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在我国的防疫工作中,我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要编造、传播涉疫情不实信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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