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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若当事人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适当行使释明权,向其提示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因未开具发票而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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