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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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