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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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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给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政府部门是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主要责任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如果在查处制售伪劣商品方面不力,存在违法行为的话,可能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做个了解。

一、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知道了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具体表现是徇私舞弊,不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的,国家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来说,政府工商管理机关人员容易触犯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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