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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标中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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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标中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一帆风顺,难免有磕磕碰碰,难免有所误会。不是每个人都有一颗七窍玲珑心,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相处和善,不得罪任何人。有时他人冲动,将另一个人打伤,或者犯罪分子将人打伤等等,这些都是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时被打伤的人一般会求助司法机构,这时候就需要做伤情鉴定,以便更好地得到赔偿。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最新刑事司法鉴定标准中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伤情鉴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二、分析

(一)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

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

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许多伤员为获得较多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 (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

(二)法官有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

针对伤情鉴定在量刑中的意义: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比如“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伤情鉴定是受害人获取赔偿的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也是证据的一种。伤情鉴定的判断不仅会关系到受害人获取赔偿的额度,也会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利的,如果是轻微伤,判刑的机率不大,但是轻伤以上就很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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