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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对于伤情的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伤情程度予以鉴定,得出相应的结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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