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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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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原则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我们比较常见都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但是犯罪是一种复杂都社会行为,很有与以上罪名危险性相当都行为同样可以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这些行为触犯都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使用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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