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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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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据有哪些?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据有哪些?

一是计算机的IP信息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破案线索。侦查机关可对遭受攻击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监控分析,跟踪可疑信息,以获取原始攻击行为来源地,从而侦破犯罪案件

二是日志文件是计算机程序运行过程中表明程序的某些操作的文件,侦查人员要重视对相关日志文件的检索。

三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软件同样便于取证工作的展开,这要求取证鉴定人员对整个案件综合分析,尽可能寻找工具软件,在找到工具软件后,通过相关的鉴定以证明其具有实施案件所描述的破坏信息系统的功能。

四是大多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中都会有即时聊天信息,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些聊天工具来实现其犯意的联络、犯罪技能的教授等等,而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实施相应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可忽视对聊天记录的搜索和检查,即便一些聊天记录被犯罪嫌疑人所删除,也要运用一切可能的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还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和判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审理时,也必须对法律适用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则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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