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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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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认定详情

(一)本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本罪治罪最刑。

(二)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火,而后者则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员非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定罪。

三、立案标准详情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报复打击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标准一般是,由于其失职而导致可能判刑的罪犯或是有过3次由于失职导致罪犯逃脱,另外逃脱后的罪犯报复打击危害社会的以及导致其他在押罪犯逃脱的,都符合此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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