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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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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山丝苗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山丝苗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依旧有人因为想要牟利,就实施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会引起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故此实施此类非法买卖行为的人,可能最终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反而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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