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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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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

公共安全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自然要是对公共安全有侵害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自然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针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特点,那么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 第2张

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例如张某与某大公司老板王某结怨,一直想置王某于死地,苦于没有机会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当时街上人很多,王某还带了保镖,不好下手,张某就用土制炸弹投向王某,导致5死一伤。张某主观上只是想炸王某,而客观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特点是什么 第3张

(二)、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现在可能性结果的不确定上。

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显的表现。具体讲,包括可能侵害范围大小、数量多少和程度深浅的不特定。从范围来讲,可能是一定区域内的范围,也可能是一定区域外的范围;从数量上讲,既可能是上限已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上限不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从程度上讲,其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

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危害结果是行为人事先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此,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区分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类犯罪的重要标志。

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对于那种在闹市区飙车的行为,其实一般不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罚,往往会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此罪的量刑,《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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