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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上追逃算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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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上追逃算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21世纪被称为网络的时代,我国为了跟上世界的脚步,网络发展在近些年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很多国家,处于世界前列。我国的网络效应可以说是一股强大的势力,很多案件的处理都是网民的举报才得以结案。那么法律上被网上追逃算犯罪吗?

一、被网上追逃算犯罪?

网上追逃只是一个侦查手段,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了,但还没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只有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被定罪量刑后,才有犯罪记录。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将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由于潜逃尚未被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资料利用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公安部定期下发的追逃光碟进行发布,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利用网络查询、比对,从而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近年来,“网上追逃”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措施,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网上追逃”侦查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立法层级低下、效力不高,与《刑事诉讼法》未能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网上追逃”工作在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现实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的客观分离,且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依据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留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由于电传文书、下载文书不是法律文书原件,无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避免麻烦,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抓,不办理任何正规手续。

2、导致错误计算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当是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

3、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由于公安部有关“网上追逃”的文件对由哪个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相互推诿,抓获地往往以“不明确是否有碍侦查、立案地未要求代为通知”为由不予通知。

4、聘请律师权无法保障。《刑事诉讼法》中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然而实践中“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在异地抓获后,由于羁押措施的性质不明确,没有正规的法律手续,权利义务告知也欠缺相应的规范,因此聘请律师权无法保障。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被移交A市警方前,没有通知家属或单位以及告知其聘请律师权。因此,对于跨省被抓获的网上逃犯来讲形同虚设。

三、关于完善“网上追逃”侦查措施的建议

1、通过修改法律确立“网上追逃”制度。“网上追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实践证明成效是显著的。然而“网上追逃”抓获嫌疑人后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于现有的通缉等七种法定侦查措施。改变目前“网上追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立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使得“网上追逃”措施有法可依。适逢《刑事诉讼法》将进行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将其列为一种单独的侦查措施,确立法律地位,明确界定概念,对异地抓获逃犯的刑拘期限做出专门规定。

2、规范并进一步细化“网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建议公安部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充分保证“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追逃”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应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先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所在单位,然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向立案地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法律文书。这样有利于环环相扣,避免中间脱节,准确地记载羁押状况。

3、建议设计“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可以设计“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与一般拘留证有所区分的是,这一法律文书需要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和两处关押地点的进出时间。当原拘留证传真或下载给抓获地后,抓获地据此开具专用拘留证,盖上公章后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字。等犯罪嫌疑人被带回原犯罪地后,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在同一份拘留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在拘留证上写明提出看守所的时间和再次关押的时间,成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卷移送。

4、明确“网上追逃”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刑事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征就在吞噬星空于剥夺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网上追逃”中在抓获地羁押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静止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内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这一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的讨论和详细解析,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手段,不同于网上通缉。网上通缉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发动网络的优点,迅速及时的效应使得很多网络逃犯无处可逃,使得网络能够有效的反应真实信息,加快结案的速度。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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