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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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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吗?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是参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的,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不管行贿的对象是谁,行贿数额巨大的,给国家或他人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判刑标准不是根据受贿对象确定的,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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