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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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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吗?

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吗?

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如下:

1、各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这里所说的共同注意义务是指各行为人不仅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在实施可能导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不仅自己注意而且也要促使他人注意,从而使行为人之间的注意义务存在互动、协作关系,来共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数人实施或促成了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违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违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尽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可能不相同,但必须和危害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两种过失的竞合,均不影响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二、自然人过失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 最常见的刑种是有期徒刑和拘役, 刑期一般较短, 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居多。这些犯罪的刑罚配置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重刑偏多, 最高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含七年)直至无期徒刑的,在46个自然人过失犯罪中就有32个,约占70%;轻刑偏少,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 的有14个罪,只约占30%。刑罚只能是保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助手段,尤其对过失犯罪不宜投入过重的刑罚量,对战时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配置无期徒刑,有违刑罚节俭原则。而且,“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二)对极少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第398条泄露国家秘密罪和第432条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均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同规定,并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

(三)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与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等量齐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的处罚理应重于一般过失罪, 因为前者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后者。比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可估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总是有限的。但是,1997年刑法无差别地将这些犯罪的最高刑都定为七年有期徒刑,明显缺乏对行为危害程度的具体考量。

(四)对某些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得过低。适当提高了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却没有保持该罪与玩忽职守型的具体过失犯罪之间在法定刑上的统一和平衡,对后者规定了较低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08条、第413条都是玩忽职守型的典型形态, 但是其最高刑才三年有期徒刑。如此立法, 必然导致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现象。

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的犯罪事实后果,这种情况下,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但可以按照过失犯罪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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