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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何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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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何表现的?

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何表现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所谓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以各种方法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区分破坏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

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其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论处。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侵犯了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是该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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